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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

八答VS五问

2017-07-11 16:14

  深圳晚报讯(记者 丁荡新 实习生 钟懿)针对本报**刊发的《市民五问公积金提取制度》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看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8个方面做出回应,并欢迎缴存单位、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继续就提取等政策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稿》

  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3月16日,在该中心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是在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经验,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起草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制订相关政策的一个环节,《征求意见稿》只是当前阶段的考虑或者认识。对于大家提出的意见,中心将在全面梳理、详细研究后向有关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提请有关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对《征求意见稿》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关于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问题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2010年12月20日)之后,我市单位和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征求意见稿》中考虑在此时点后的相关情形可以申请提取,如购房、租房、还贷提取、物业管理费提取等。在这个时点之前购房的但是现在正在还月供的,可以申请还贷款本息提取。例:在2010年9月通过银行商业贷款买房的,该职工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但是其每个月的月供是可以申请还贷提取的。2011年1月,职工通过银行商业贷款买房的,该职工可以在凭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对于其每个月的月供,还可以申请还贷提取。

  三、关于留存额问题

  在起草《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基于住房公积金互助性考虑,对于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至少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从国内其他城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大部分都是在住房公积金归集达到一定规模后,逐渐调整留存额的。因此,为切实发挥归集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功能,《征求意见稿》考虑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前期归集阶段,设置保留至少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规定,但在后续实践中根据资金归集情况逐步降低留存额。

  四、关于限制第三套房购房和还贷提取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在起草《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从该角度出发,并考虑到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特点,限制了第三套房家庭购房和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关于租房提取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凭租赁合同可以提取,没有要求备案或者提供**,一举措将大为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其实际租房需要的手续。职工租房的,每个月提取额度上限是1000元,对于一个家庭里面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实际上*高可以提取2000元。

  六、关于外来务工人员提取问题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外,还可以有异地购房提取等,若符合《征求意见稿》其他住房消费或者非住房消费情形的,同样可以提取。此外,在其离开深圳时还可以全额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七、关于物业管理费提取问题

  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兼顾不同群体提取需求的角度考虑,《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物业管理费提取。从国内大中城市来看,也仅有少数几个城市将物业管理费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按照《征求意见稿》,物业管理费提取直接可以在网上办结。

  八、关于限制提取情形和额度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除强制推行该制度增加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外,主要是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得以体现。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贷款额降低;提取率*低时,可贷款额*大。我市在增加物业费提取情形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率预计达到约60%~65%。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无限制的增加、提取额度也不作限制,提取率将急剧上升,以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将无法实施。例如:若在201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额100亿元,提取率65%,平均每笔贷款额度为60万,仅能为约5000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远低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数量(2010年,我市一、二手房成交量约为16.2万套)。

  因此,通过合理限定提取情形才有条件归集积累资金,才有条件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住房困难的职工(包括夹心层群体)解决自住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