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 > 深圳公积金新闻

深圳公积金

租房 购房 还贷均可提取公积金

2017-07-11 16:14

  深圳晚报讯(记者 丁荡新 实习生 胡鑫)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提取门槛,市民租房、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不仅降低,时间限制也大尺度放宽。

  住房公积金事关民生,从一开始推出就受到广大市民和媒体的关注。为了使其更加符合缴存职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顾各**缴存职工的利益,今年3月,《提取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主流媒体、网站、微博等多种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反应踊跃,积极为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建言献策。在收到的3000多条意见和建议中,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提取,租房提取额度,多套房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留存额以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费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指导和支持下,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尊重民意、便民利民为原则,多次邀请市法制办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和专家学者参与讨论,修改完善了《提取规定》。《提取规定》优化调整的内容包括:市民租房、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不仅降低,时间限制也大尺度放宽;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的提取也将采取“老钱老办法”,住房公积金还可用来交装修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提取规定》的有效期为2年,提取业务将于9月1日起分步实施。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收集缴存职工的有关建议和意见,并将情况上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和完善各项服务。

  1.关于原社保存量住房提取:“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职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2.关于租房提取:取消1000元额度限制,无需租赁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3.关于购房提取:市内外住房皆可申请

  《提取规定》:“**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3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职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职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4.关于还贷提取:首套房按实际还贷额提取

  《提取规定》:“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中,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3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首套房按月应缴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额。

  按照《提取规定》,有2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5.关于留存额:

  由3个月降为1个月

  《提取规定》:“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留存额的意见,《提取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保存留存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原则,即将留存下来的资金,用以确保和满足后续职工购房贷款的资金需求。从各地住房公积金实践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住房公积金留存额均是从多到少;同样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不久的将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留存额也将逐步降低,甚至可能取消。

  6.关于其他住房消费:

  装修也可用公积金

  《提取规定》:“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业费提取额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新增了其他住房消费这一提取情形。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以及其他不符合购房、租房、还贷提取条件要求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只需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 理协议,就能每年在网上办 理提取手续,提取申请时间段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7.关于回原户籍地的宅基地建房:

  将另行拟订具体规定

  《提取规定》:“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关注非深户职工提取需求的意见,《提取规定》对于农业户口的非深户职工,增加了其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取情形。该项规定将在下一阶段拟订具体操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