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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下月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7-07-11 16:14

  晶报讯(记者 温婷)住房公积金事关民生,从一开始推出就受到广大市民和媒体的关注。为了使其更加符合缴存职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顾各**缴存职工的利益,今年3月,《提取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通过主流媒体、网站、微博等多种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反应踊跃,积极为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建言献策。收到的3000多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提取,租房提取额度,多套房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留存额以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费等方面。

  “公积金中心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尊重民意、便民利民为原则,多次邀请市法制办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和专家学者参与讨论,修改完善了《提取规定》。”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提取规定》优化调整的内容包括:市民租房、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不仅降低,时间限制也大尺度放宽;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的提取也将采取“老钱老办法”,住房公积金还可用来交装修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

  公积金提取方法

  根据《提取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 理业务。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 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办 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 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 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公布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提取规定》)。该《提取规定》有效期为2年,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提取门槛。

  1、租房提取

  无需提交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2、购房提取

  限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职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职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3、还贷提取

  首套房可提实际还贷额

  《提取规定》:“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 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中,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首套房按月应缴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额。

  按照《提取规定》,有两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4、留存额

  3个月降为1个月

  《提取规定》:“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留存额的意见,《提取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保存留存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原则,即将留存下来的资金,用以确保和满足后续职工购房贷款的资金需求。从各地住房公积金实践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住房公积金留存额均是从多到少;同样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不久的将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留存额也将逐步降低,甚至可能取消。

  5、住房消费

  装修也可用公积金

  《提取规定》:“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业费提取额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新增了其他住房消费这一提取情形。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以及其他不符合购房、租房、还贷提取条件要求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只需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 理协议,就能每年在网上办 理提取手续,提取申请时间段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相关证明材料

  1、**商品住房:

  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2、**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3、异地购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或者契税税票;

  4、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5、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住房:

  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

  6、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住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

  7、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住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

  8、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

  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

  仅需提交基本材料。